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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 Project
若動工地方屬於以下情況,則不需要申請:
牆面-壁紙、壁布、室內油漆工程
門窗-窗簾、活動式拉門、活動隔屏
地板-重鋪木地板、架高木地板拆除、地磚替換(若動到RC層、水泥施工墊高就得申報)
家具-活動式家具、活動櫃體拆換(頂天立地的固定隔間櫃除外,需申報)
地氈(地毯)等之黏貼及擺設外
通常是一般在不同房間的寬、長、高,常見尺寸範圍:
客廳:寬.長350-380cm,高180-210cm;
兒童房:寬.長280-250cm,高180-210cm;
大臥室:寬.長350-200cm,高180-210cm;
浴室、廁所:寬.長160-120cm,高180-210cm。
列出一些室內設計窗戶常見尺寸大小:
客廳:寬150-180cm,高180-210cm
房間:寬120-150cm,高150-189cm
大臥室:寬150-180cm,高180-210cm
浴室、廁所:寬60-120cm,高90-140cm
大家會選哪一家?
選擇題…
容積率只有300% 及 225%的土地(1),樓層:平面分配(2),樓層:棟立體分配
A、一間建商談
地主60%、建商40%,50%獎勵取得後全份回地主。
B、另一間建商談
地主55%、建商45%,50%獎勵容積確認後再跟地主議。
C、第三間建商談
地主39%、建商61%,50% 獎勵容積歸建商。
試問大家要選誰從新蓋都更?
電子發票將透過Email寄送請自行列印,開立後不得更改發票
(依據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5條)
資格分為兩類:設計業及施工業,缺一不可。
【室內裝修設計業】
有牌室內設計師:可以簽證天花板、貼壁磚。
有牌建築師:可以簽證天花板、貼壁磚、蓋牆壁(或拆)等各項工程。
【室內裝修施工業】
有牌施工業者:可以簽證施工。
可以補申請(目前僅新北市)。但須趕快在一定時間內補申請(依照公文所載期限),否則會有6萬元罰金問題。 若先開工不申請,經檢舉查核使用人或室內裝修業者6萬-30萬罰鍰,且後續須補齊許可證,屢勸不聽者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得撤銷其登記。
不行。建管處會發公文安排稽查,拖太久則開罰。
是的。室內裝修許可是以「一戶」為單位,若您只裝修一小部分,整戶都要拿來檢討,包括違建範圍都要納入。
是的。政府只認房子,不認人,若前屋主有改動、當初建商有偷改,通通要在這次一併檢討,責任都在現任屋主身上,不過政府會在這次"依照程序"使其合法化。
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要多少錢?
進行室內裝潢工程時,需要向政府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明,每次費用約為$3萬~$12萬元/次,室內裝修[設計]與[施工]須各透過具合格證照的專業設計人員或建築師或營造廠才能提出申請,取得室內裝修許可證。室內裝修許可的報價根據房屋坪數、施工項目決定。坪數越大,施工項目越多的空間,報價越高。提醒您,室內裝修許可申請分為兩段式與簡易式,兩段式的申請流程較長,約需1個月~2個半月;簡易式的申請速度較快,僅需2週左右即可,但仍建議您,如有室內裝修的需求,務必要儘早提出申請,以免趕不上施工時間,導致工程延宕。
室內裝修許可申請費用
室內裝修許可報價為$3萬~$12萬元/次,價格包含政府單位的審查費、建築師公會的送審規費,以及其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申請書的費用。如果裝修樓層在10以下,裝修坪數在90坪以內,或是樓層在11樓以上,裝修坪數在30坪以內的戶型,可以走簡易申請流程,價格為$3萬~$5萬元/次;
若不在這個範圍內的戶型則須走兩段式申請流程,價格為$6萬~$12萬元/次。
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含樓高6層以上集合住宅)涉及天花板、室內分間牆變更或牆面裝修,均應依法向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經審查合格領得「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後,始得施工。俟工程完竣後,應申請竣工查驗,經查驗合格領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方為適法。期藉由審查許可程序,確保室內採用符合防火耐燃、健康環保的材料裝修,並關注裝修過程不會妨害或破壞建築物之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為社會大眾的生命財產與健康安全把關。
又樓高5層以下舊式公寓,屢有屋主隔成多間套雅房出租,內政部為加強管理,公告5層樓以下集合住宅,只要室內裝修涉及增加兩間以上居室或一間浴廁,仍須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另臺北市政府為避免多間套房裝修,造成日後房屋滲漏水糾紛,凡建築物直下層供住宅使用者,其室內裝修涉及增加2間以上浴室或廁所時,均須取得直下層屋主的同意書,否則一概不予核准。
可申請,但違建範圍內只能保持原樣,不能有更動,某些太誇張的違建會被要求拆除。另外頂樓加蓋無法申請裝修(非屬室內裝修範圍),要去工務局申請「既存違建修繕」(有修正待查實)。
一、依本局112年4月2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07866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一)下列室內裝修涉及違建態樣應於申請室內裝修竣工前自行拆除:
1、涉及85年3月15日北市工建字第102785號及87年9月 18日北市工建字第8731720800號函違建者(屋頂平台、避難層出入口、直通樓梯影響公安者及84年1 月1日以後建造且非屬「臺北市違建夾層屋處理方案」報備列管有案之夾層違建);是否為報備列管有案之夾層可逕洽本處違建查報隊。
2、95年1月1日領得建造執照後之陽台加窗。
3、104年9月1日領得使用執照後之違建。
(二)涉及臺北市特定場所之違建,應於竣工前實體區隔且不得有違規擴大使用之情形。
(三)涉及(一)及(二)態樣外之其餘違建,應於申請室內裝修竣工前,將違建圖說(違建位置圖及相片)移請建管處查報隊錄案後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續處,如經查證屬84年1月1日後新違建,將依規定查報處分,並依現行違建執行原則續處。
(四)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更動非屬本次裝修所為之檢討應確實標繪附註於圖面及檢附施工前、後照片。